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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立造橋國民中學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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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立造橋國民中學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

 

一、依據:

 

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辦理。

 

二、目的:

 

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,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、提升學校教學品質,塑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、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,特訂定本校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。

 

三、實施方式:

 

(一)申請與審查程序

 

1.每學期第一週為手機使用申請週,有需要者請至訓導(學務)處領取申請書,並請家長填寫及簽名;若有急需可隨時向訓導(學務)處提出申請。(申請表如附件)

 

2.經導師確認後,將申請表送至訓導(學務)處審查,經通過審核後方可將手機攜帶到校。

 

(二)使用規定

 

1.進入校園之前,應確認手機已關機,直到放學離開校園後,方可使用。

 

2.獲准攜帶手機到校之學生,不得將手機借予同學使用。

 

3.未申請或未通過申請之學生,不得將手機帶至學校。

 

4.手機是昂貴的電子產品,請同學自行謹慎保管;如不慎遺失學校不負追查之責。

 

5.在校上課期間若因事急需與家長聯繫,應告知任課教師、導師或訓導(學務)處老師,可使用學校電話聯絡家長,不得擅自使用手機聯絡及使用其他附加功能。

 

(三)違規處置

 

A.未申請或未經核准者

 

1.自行攜帶手機至校,記警告乙次。

 

2.自行攜帶手機至校且使用,如擅自開機、聽音樂、拍照、借他人使用、干擾上課及午休、聊天、玩遊戲……等情節輕微者,記警告兩次。

 

3.自行攜帶手機至校且使用,如作弊、約眾談判、不當偷拍他人、手機問題累犯不改……等情節嚴重者,記小過乙次。

 

B.申請獲准者

 

1.自行攜帶手機至校且使用,如擅自開機、聽音樂、拍照、借人使用、干擾上課及午睡、聊天、玩遊戲……等情節輕微者,記警告乙次。

 

2.自行攜帶手機至校且使用,如作弊、約眾談判、不當偷拍他人、手機問題累犯不改……等情節嚴重者,記警告兩次。

 

C.以上兩項行為一經查獲,除依規懲處外,手機由訓導(學務)處或師長暫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。

 

D.連續違規三次者除依獎懲要點處分外;且至畢業前,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 

四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地址: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一鄰27號 電話:037-562773 傳真:562423

版權所有:苗栗縣造橋國民中學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5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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